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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规范“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不得将学生全程委托给企业培养
据河南省焦作大学对外合作处网站6月27日消息,近日,河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管理的意见》(豫教职成〔2023〕83号),其中规定:学校不得将学生全程委托给合作企业或其他机构进行培养和管理;在学生缴纳的学费之外,严禁以校企合作名义向学生额外收取费用;不得将培训证书等增值服务项目与学生考试成绩以及发放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挂钩。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职业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资源共享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实行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运行机制。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6月19日印发省教育厅等六部门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称,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
《意见》提出,要提升校企合作水平,完善企业激励制度。例如,进一步细化产教融合型企业“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政策,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入库培育名单的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支持企业以土地、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依法参股入股,以混合所有制形式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学校、二级学院和培训机构。对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因接受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以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意见》要求加强企业资质审查。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企业(不含教育中介企业),应具有规范的管理体系、先进的技术水平、良好的社会信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高的合作诚信度。对于三年内发生过安全、环保、质量等生产事故,或有涉税、涉费、涉假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各学校不得与其开展校企合作。
《意见》要求压实学校主体责任。学校不得将学生全程委托给合作企业或其他机构进行培养和管理,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学生培养等学校应正常履职工作变相转包、分包给合作企业。学校二级单位不得擅自开展校企合作办学,校办企业或学校参股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应坚持公益性和免费服务。学校要依法依规及时处理校企合作过程中因协议的变更、终止、解除以及实习实训条件、教学质量等引起的矛盾问题,切实保障相关学生的合法权益。
职业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在学生缴纳的学费之外,严禁以校企合作名义向学生额外收取费用。学校应在招生简章中公布校企合作专业名称、招生计划、学费标准等基本信息。对企业提供的增值服务行为,学校应履行监管职责,不得参与引导宣传,不得代为收费,不得将培训证书等增值服务项目与学生考试成绩以及发放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挂钩。
《意见》要求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不得以校企合作名义向学生收取或变相收取校企合作费、实习费、实习押金、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实训费、技能培训费、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等名目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引导或者传播企业培训费用或证书与学生考试成绩、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挂钩等不实信息。在完成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设置课程的前提下,企业如果向学生提供证书培训等增值服务,增值服务项目要独立设置,不得与相关课程混淆,增值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要实行明码标价并进行公示,应尊重学生意愿,由学生自愿报名参加。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等六部门强调,要加强校企合作质量监控,加强校企合作行为监管。河南省教育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校企合作企业资质、合作协议履行情况、学生满意度等进行监测,重点监测校企合作重大负面影响事件。对校企合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涉及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隶属关系,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问责追责,严肃处理;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将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时纳入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黑名单制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