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资料图)

上诉人,也就是原审原告马某与被继承人顾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向他人借款,但后由马某全部偿还,因顾某已故,马某认为应当由继承人顾某2和李某支付其代被继承人顾某所清偿的债务,顾某2当庭放弃继承,不同意承担债务,李某则称在顾某去世前就与其离婚。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马某偿还了全部与顾某的共同债务,有权向顾某的继承人追偿,但该追偿权对应的是顾某的个人生前债务,且顾某2放弃继承,李某亦非法定继承人,本案已没有明确被告,故驳回马某起诉。

马某不服一审裁定,进行上诉,经过二审法院审查认为,顾某2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因此对被继承人顾某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顾某的去世时间为2017年,李某与顾某已于2016年协议离婚,故而李某不是顾某的法定继承人,因此二审法院对马某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维持原审裁定。

正所谓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在日常生活中,有权利才会有义务,而当我们享受权利时就要承担义务,继承权也是如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由此看出,我国的继承制度是“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负债务承担有限清偿责任。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以继承人所得遗产的价值为限,对超出遗产价值的债务,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对继承人自愿偿还的,法律不予限制。因此所谓“父债子偿”是有限制条件的,如果子女放弃继承,那么就无需对父母生前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但是夫妻关系则不同,配偶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有继承或放弃继承的权利,其针对的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或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本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配偶一方偿还所有债务。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