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合肥市已进入高温酷暑季节。近日,合肥市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督促企业落实高温津贴等政策,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通知》要求
(相关资料图)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重点行业、重点岗位工作特点,加强对建筑施工、冶金及其他室外作业的重点行业领域以及炉前工、环卫工、快递员等重点岗位人群防暑降温工作指导;
各地、各相关单位要适时开展“送清凉”活动,为高温天气作业的工作人员供给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市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要结合夏季高温特点,加强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加强对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和高温作业岗位的夏季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高温季节津贴知识问答
Q
A
1
对高温季节的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答:企业在高温天气期间,应遵守国家、省防治高温职业危害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实际,合理安排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增加休息,减轻劳动强度,减少或停止高温时段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2
对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有无特殊保护?
答: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
劳动者在工作中“中暑”了,应该享受什么待遇?
答: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
发放高温季节津贴的条件?
答: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5
发放高温季节津贴的标准?
答:安徽省规定,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这是最低标准。用人单位应建立高温津贴制度,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通过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和具体标准。
6
新业态劳动者高温津贴如何发放?
答:新业态企业要强化高温天气下劳动者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等权益保障,支持企业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合理确定补贴、提高计件单价或减少劳动定额。新业态劳动者符合劳动关系的,应该依法支付高温津贴;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企业要支付高于正常时间的合理报酬,相应标准可以由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也可以比照高温津贴的标准。
7
单位发放了防暑降温饮料,是否就不需发放高温季节津贴?
答: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季节津贴。
8
单位发放了钱物,是否就不需要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答: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9
劳动者因高温停止工作或缩短工作时间,单位能否扣除或降低工资待遇?
答: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10
高温季节津贴是否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答: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11
高温天气期间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何特殊保护?
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12
用人单位不发放高温季节津贴,劳动者如何维权?
答: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发放高温季节津贴产生的争议,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解决。
13
哪些部门负责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来源:合肥人社局网站
编辑:何钱源 实习生:庙书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