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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消息,日前,《云南省中医药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原《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同时废止。《条例》明确,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传承精华、守正创新。《条例》增加了中西医协同相关内容,重点对加强中西医协调创新、建立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临床协作机制、提升非中医类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等方面作出规范。其中明确,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应当设置中医临床科室,设立中医门诊和中医病床,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中医病区和中医综合治疗区。同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支持中医医疗机构连锁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