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推进政务数据“聚、通、用”,贵州省印发《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办法共十一章、五十三条,对各级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集、生成、存储、管理的各类数据资源管理进行详细说明。即日起,为方便读者更好理解,记者对办法进行分解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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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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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采集是将一个特定场合、地点、环境或相关数据实例的数据记录,并用可以保存、处理和检索的方式来进行记录、存储以及管理的过程,也是数据安全建设的第一步。
办法规定,政府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履行职责的需要依法采集数据,明确采集数据的范围、格式和流程,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政务数据采集遵循“一数一源、一源多用”原则。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或确认的,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
对涉及跨部门协同归集的政务数据,应当由相关各方共同协商界定相应的职责分工,通过全省统一的政务数据平台实现采集登记和统一归集,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需要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采集的基础数据,应当依法确定其采集边界和范围,不得侵害被采集人的合法权益。
政府部门应当编制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政务数据采集清单,明确采集数据的共享开放属性、类别和级别,首次应当全量编制并及时更新。数据采集系统部署在上级政府部门的,政务数据采集清单由上级政府部门统一编制。自然人数据应当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标识进行采集,法人及其他组织数据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进行采集。
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要求和规范对采集数据进行审核、登记、编目、更新等操作。
政府部门应当通过全省统一的政务数据平台对采集的政务数据开展数字化和结构化处理,进行元数据标注。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方亚丽
编辑 朱登芳
二审 张恒新
三审 孙晓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