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发出商品是在资产负债表中独立的科目。
2、发出商品是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已发出尚未收到货款的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及包装物等。
3、在会计核算中,发出商品不能作为销售处理,而必须在收到货款后,销售才能成立。
4、为了反映和监督商品发出和收取货款的情况,应设置“发出商品”帐户组织核算。
5、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和代购货单位垫付的运杂费借记该帐户,收到货款后,按发出商品成本和已收回的代垫运杂费贷记该帐户,由购货单位退回的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也在该帐户的贷方反映。
6、扩展资料;发出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一)对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7、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8、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借记“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二)发出商品如发生退回,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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