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刘某在没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的情况下,驾驶普通半挂牵引车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碳化钙,加之未做好防护措施导致车辆发生火灾,造成物损价值16万余元。日前,经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作业罪”以来,金山区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
刘某常年靠跑货物运输谋生,2021年8月,他在熟人的介绍下接到一单生意,要求将约31吨的袋装碳化钙,装载运输至2100公里外的上海市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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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化钙(CaC2),俗称“电石”,是一种无机物,遇水会发生化学反应生成乙炔,受到撞击、摩擦、振动、明火、高热时极易燃烧爆炸,属于四类危险化工品,对该类危化品的运输需要资质和许可,运输车辆必须为专业危化品运输车辆。然而,刘某的车辆属于普通货车,且其自身也并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
长途行驶多日后,刘某驾驶车辆来到目的地公司外等待卸货。然而当日正值雨天,刘某车辆因未做好防雨措施,导致车上碳化钙遇雨水突发燃烧起火,不知所措的刘某马上报了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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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报警后,先后出动消防车10余辆,火势持续约7小时,火灾造成车辆及货物损坏价值人民币16万余元,幸而救援开展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
“装车时,我看到了袋装碳化钙上标注了危险物质,包装上也有遇湿易燃物品图案,但是感觉自己干运输很多年也没出过事,慢慢就没这方面的意识了,终究是自己害了自己!”到案后,刘某后悔不已。
因为货物运输本身可视为生产、作业过程,且刘某是停在厂区外等待卸货时发生火情,应属于未经许可储存危化品的生产作业活动。此外,刘某的车辆就停放在危化品生产企业的大门口旁道路上,若无消防车开展有效救援,火势将危及危化品生产企业的人员、财产安全,具有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刘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运输、存放危险化学品导致着火造成财物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应当以危险作业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安全生产无小事。《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险作业罪”,明确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相关从业人员,安全重于泰山,生命高于一切,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到发生事故后再进行处罚往往为时已晚,因此更要时刻绷紧安全弦,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通讯员 徐杰瑛 新民晚报记者 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