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在一场自发组织的篮球比赛中被好友碰撞受伤,好友和学校是否需要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日前,无锡市锡山区法院对这样一起侵权案件作出判决,法院认定篮球比赛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自甘风险”行为,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学生篮球赛中受伤,父母起诉撞人者和学校


(资料图片)

陈某与郑某是初中同学,后又考上了同一所高中,多年相交成为好友,两人还有一个共同的爱好——篮球。2022年5月,两人和其他同学课后相约一起在学校篮球场自发组织了一场比赛。就在比赛过程中,陈某和郑某在争抢篮板球时发生碰撞,郑某被撞摔倒在地,剧烈的疼痛让其根本无法起身。随后,郑某被同学们送到了校医务室,陈某也马上联系了父母。

校医经初步检查,建议尽快送医。陈某的父母也很快到了学校,并将郑某送到医院。经诊断,郑某右胫腓骨骨折,需打石膏治疗,陈某的父母支付了医疗费。

经过治疗,郑某伤愈,但是郑某的父母认为陈某对儿子受伤具有重大过错,虽然已经承担了部分医疗费,但是郑某今后可能留下残疾,且学校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于是,郑某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及其父母、学校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自愿参加一定风险活动,驳回诉请

陈某父母认为,两人虽然都是未成年人,但是在体育比赛中发生碰撞受伤属突发的意外事件,陈某既没有伤害郑某的故意,也没有犯规行为,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方面则认为,这场篮球比赛是学生在课后自发组织,学校并非组织者。在事发后校医也及时进行了救治,并通知了班主任,班主任也联系了家长。学校不存在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的情况,亦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篮球比赛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郑某自愿参加篮球比赛,后因与陈某争抢篮板球而受伤,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某存在故意或严重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故陈某及其父母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学校并非该场篮球比赛的组织者,且学校举证证据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亦不应对郑某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驳回了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属于“自甘风险”,对方不构成侵权

“自甘风险,即危险的自愿承担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在体育比赛中尤为典型。”法官介绍,规定自甘风险规则对于促进一些文体活动,特别是有一定风险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促进人民健康,尤其是提高广大青少年的身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法官表示,在篮球、足球等比赛中,参与者系自愿参加这种带有危险性的体育比赛,同时其又对所参与项目的危险性具有充分的认识,应视为“同意甘冒风险”即同意风险自担。

因此,只要致害人没有侵害受害人的恶意或严重违反比赛规则,参赛者对其引起损害的后果就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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