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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职工不转发朋友圈被罚1万元并开除”案例,引发广泛关注。2017年,某妇产医院开展员工微信朋友圈推广活动,该医院驾驶员陈某因未按要求转发相关链接,被扣除工资1万元,并被解除劳动关系。随后,陈某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最终,法院判决该医院补发陈某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员工有没有义务将单位的宣传信息转发朋友圈?这主要取决于劳动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的条款。如果劳动合同中确有这样的条款,员工必须执行,责无旁贷。不过,公司一般不会设置这样的约定。所以,用人单位要求员工转发朋友圈,是“法外”要求,员工没有配合的义务。
大多数劳动者的朋友圈,都属于个人的社交场所,不在工作范畴内。再者,很多人都想把工作与生活分清——工作是工作,生活是生活。因此,几乎所有的劳动者,都不想在自己的微信或朋友圈里承担额外的宣传推广。强制性要求员工在朋友圈里宣传推广,员工更会心生反感。
虽然说“公司发展,人人有责”,但这也需要公司真正把员工当成“自己人”,让员工与单位同心同德,谋求公司发展。这样,员工才能心甘情愿地为公司宣传。遗憾的是,有些公司“强制”员工发朋友圈,非但没有奖励措施,反而将此作为考核内容,不转发、不点赞还处罚员工,甚至辞退员工。如此一来,自然有员工“揭竿而起”,用法律手段维权。
的确,互联网时代,微信已成为一种办公工具,但这并不意味着员工的社交私域,可以被单位随心所欲“强征”。员工是否配合单位的营销、宣传?这完全取决于员工自己;换而言之,员工转发宣传单位的朋友圈,应遵循自愿原则,而不能被强制。
在笔者看来,公司如果想“征用”员工的朋友圈,可以采取一些奖励或鼓励措施。事实上,“征用”也意味着有偿使用。该新闻中,医院辞退不配合的司机小陈,并对其处罚1万元,结果如何呢?法院判决该医院补发陈某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可以说,司法部门用现实案例纠正了用人单位的任性与狂妄。
强征“朋友圈”,岂能容你践踏法规?产品有口碑,好酒不怕巷子深。退一步说,如果想让员工宣传,那么,如何利用员工的朋友圈?相信用人单位都已经有了明白的答案。